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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海涛委员:关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政策衔接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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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更进一步指出,要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更好的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实现目标任务,结合在调研中了解的实际,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乡村振兴制度设计,强化体制保障引领作用。要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合理分工,统筹推进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工作。对现有扶贫政策进行梳理,确保不因政策变动影响脱贫成效。不断完善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探索完善将脱贫攻坚帮扶干部转化为乡村振兴帮扶干部的衔接机制。

(二)做好乡村振兴统筹规划,优先任务和顶层设计。一是要科学定位乡村振兴战略,做好顶层设计,避免将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粗略地等同起来,出现重复投资和建设的现象。二是要做好规划统筹,要将贫困地区待完成的任务、工程、项目等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或实施方案,将脱贫村作为乡村建设的重点,推动贫困地区基础条件改善,使其长效发挥作用。三是要做好政策统筹,制定和出台相关乡村振兴政策时要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体现对贫困地区的倾斜,同时加强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确保投入渠道不减少、投入力度不滑坡,健全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防止脱贫返贫长效机制。一是要做好监管统筹,探索“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等机制,对扶贫对象进行动态监管,将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群众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继续采取帮扶措施,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二是要优化脱贫攻坚考核评估机制和评估办法,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积累经验。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要对脱贫户进行核查核实,凡是尚未完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的,及时标注为脱贫返贫人口,落实帮扶责任,实现稳定脱贫。三是要借鉴脱贫攻坚时期形成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督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在内的制度体系来推进乡村振兴。

(四)合理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提升战略效果。一是合理调整扶贫资金的适用范围,除了财政扶贫资金外,其他渠道的扶贫资金在脱贫攻坚后应适度放宽条件用于支持条件较差的非贫困村和贫困边缘群体。二是及时制定管理办法,延续既有针对贫困地区的金融帮扶政策和资产收益扶贫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对象,适当提升此类政策的经济竞争性,适度覆盖部分有经营能力的贫困边缘群体,从而激发其内生动力。三是把指向新型经营主体的乡村振兴政策适度下移拓展,形成包含普通农户发展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四是建立一个广覆盖的有效的可持续的社会保险网络,推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关口前移,减少医疗报销待遇的群体差异。

(五)分类施策统筹推进贫困乡村产业、人才可持续发展。一是根据不同基础条件,合理地设立乡村振兴的工作目标,抓好梯度跟进和优化升级,利用脱贫攻坚形成的坚实基础,形成包容性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要强化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促进乡村干部的能力建设和乡村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本土化”的乡村基层治理队伍。三是要多措并举,吸引企业家下乡、青壮农民工返乡、农家子弟学成回乡,让优秀人才真正扎根基层、融入乡村。积极推动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强化技能培训,培养新型职业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