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已然来临,诸如人脸识别、无人驾驶、智能机器人等已经或正在走进我们的生活,人们一方面享受着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便利,一方面对人工智能引发的就业问题、大数据问题、安全问题、隐私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等问题又感到十分困惑和担忧。人工智能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们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不能脱离法律的基本约束,否则将成为脱缰野马,可能反而给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巨大灾难。因此,尽快建立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环境,构建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框架和立法,是大规模进行人工智能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而我国在人工智能,乃至互联网和大数据方面的立法进展严重滞后于韩国,日本及其他国家,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工智能发展需要的法律框架并加快立法程序。为此,我们建议:
1、研究制定我国的《数据产生、流通和使用基本法》,明确数据在从产生到流通、使用全过程中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范,为数据信息的安全提供理论和制度依据。
数据是是人工智能的基础,也是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基本和重要资源,不对数据的产生、流通和应用进行立法规范,将导致实践中存在巨大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造成数据安全的严重威胁。因此,应当尽快研究和指定我国的《数据产生、流通和使用基本法》,明确数据在从产生到流通、使用全过程中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范,为数据信息的安全提供理论和制度依据。
2、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大数据时代和智能化普及时代的个人隐私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奠定法律基础。
日本早已于2003年即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而韩国也在2020年1月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在2020年10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并征求意见,但至今尚未完成立法工作并正式出台,不得不说在这一领域我国已大幅度落后于日本等国家。因此,为保障我国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能处于世界的前列甚至尖端,为今后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必须加快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度,尽快出台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3、修订《民法典》,增加知识产权编,并大幅扩充针对数据、算法、虚拟智力成果和作品的内容。
《民法典》中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编,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文杂乱分布于整部浩大的《民法典》中,即无体系性,也不方便查阅。并且现有的知识产权内容过于粗略和陈旧,远不能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以及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以《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种类的第123条为例,其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这一规定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核心资源数据以及算法根本未提及,强行把数据和算法解释为作品也存在文意偏差。因此,我国急需在立法层面提升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应修订《民法典》,增加知识产权编,并大幅扩充针对数据、算法、虚拟智力成果和作品的内容。
4、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状况,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问题。
此前已有人工智能进行艺术或文学创作的报道见诸于媒体。那么就将派生出一个问题,即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权属归属于谁?并且今后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如果人工智能可以发挥出类似于人类的部分智力能力,或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做出自主判断,则必须讨论人工智能在作出民事或者刑事行为和生成创造性作品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权利主体。该等法律问题既然已经出现或可预判,我国就应该及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状况,提前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问题。
5、开展建立人工智能的问责机制的前瞻性研究,以及立法和修法工作。
随着人工智能应用的普遍和扩大,当人工智能应用产品伤害人类时,由谁负责,就将是一个严峻的法律问题。即便在人工智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当前,例如智能驾驶系统或无人驾驶系统下如果出现了交通事故,应如何归责和承担侵权责任,都是复杂的法律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和修法予以针对性调整。因此,我国应加大在人工智能的问责机制方面的前瞻性法律研究,并根据研究情况及时开展立法和修法工作,建立符合时代需要的人工智能问责机制,并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