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今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指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关键是要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实施造林、加强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 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的过程和机制。林业碳汇项目因为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的建设、已经完成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和技术储备,是少有的同时具备市场化和标准化基础的生态产品,具有价值实现的有利条件。
福建省森林资源丰富,又是第一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针对林业碳汇CCER项目备案流程周期长的特点,率先通过优化签发流程、放宽对项目业主类型的要求等创新手段,推出福建林业碳汇项目(FFCER)。FFCER依托国家已有的方法学,签发后可在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完成生态价值实现。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配套的配额分配方案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2021年将率先纳入火电行业。由于火电行业体量大,以福建为例,火电行业总量占市场总量约50%左右,已有的区域碳市场容量面临萎缩的局面,依托区域碳市场实现林业碳汇的生态价值遇到了挑战。
二、存在的问题
(一)林业碳汇的福建模式与现有核证自愿减排体系存在差异
2017年,因机构调整以及组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因素,国家发改委暂停了包括林业碳汇在内的CCER项目备案申请。不同于其他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林场因其自然资源属性,现阶段以国有林场为主,事业法人的占比较大,而现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申请项目业主的要求是企业法人,项目主体受到限制;福建省结合实际,在项目签发流程上通过审定与核证并行进行简化,虽然福建林业碳汇依据国家方法学进行核算,但与现有核证自愿减排量备案制度仍有不同之处。
(二)林业碳汇项目作为抵消产品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中任务艰巨
目前出台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由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除包括林业碳汇外,还风电、水电等项目,体量巨大,全部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又将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
(三)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渠道窄,公众参与度低
参照过去碳排放权试点省市碳市场建设及运营经验看,各试点省市在试点期间主要侧重让纳入交易的重点排放企业了解交易规则、熟悉交易流程,同时高度重视履约率的完成情况,因此各地碳排放权的配额分配往往都略为宽松,市场上碳排放权配额价格较低,而林业碳汇作为抵消产品价格更低,甚至无法覆盖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成本,公众参与度低。若林业碳汇没有很好的交易市场以及碳中和等有效消化途径,势必对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造成影响,无法实现林业产品的生态价值。
三、建议
(一)优化完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
林业碳汇项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且国有林场的改革牵涉面大,不宜“削足适履”,即强行通过体制改革来完成林业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鉴于现阶段机构体制改革已经完成,建议由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国家林草局牵头,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为契机,结合福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经验,优化完善林业碳汇项目签发流程,放宽业主要求等措施,逐步实现大部分的林业碳汇项目都能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
(二)率先将林业碳汇项目纳入全国碳市场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数量巨大,建议结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情况,优先将林业碳汇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方面,林业碳汇项目与其他核证自愿减排量一样,依据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方法学签发,本身就可以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产品;另一方面林业碳汇项目是典型的生态产品,通过将其纳入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是落实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的具体实践。
(三)拓宽林业碳汇项目价值实现渠道
除了将林业碳汇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产品外,建议积极推广大型活动碳中和活动,推动由政府、事业单位或大型国有企业等主办的大型活动参照国家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的《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中的相关流程,通过优先购买林业碳汇项目抵消大型会议与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式,率先实现碳中和,倡导低碳环保、绿色发展理念,提高全民低碳环保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