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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代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个别条款的修订议案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层出不穷的暴力伤害引发着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面对一张张稚嫩的面孔,愤慨施暴年轻化的背后,更有无限的痛心。这不禁让人反思,立法保护背景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年龄与处罚的适配问题。放眼现行的法律规定,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治安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来看,二者均释放出严厉惩治的信号。

透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下调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但对罪名、性质以及核准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不仅反映出打击恶性犯罪的兜底作用,也体现着我国刑法谨慎适用的原则。其中“宽中有度,宽严并济”的司法精神倾向于未成年犯罪的警示教化,特别是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行政法来讲,实践应用在回归控权主线的同时,更要考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轻微违法特征。

相比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具有深层次的现实意义。在网络通达的背景之下,推搡打闹被冠以校园欺凌之名而传播扩大,加大处罚往往是成年人追求心智与行为的判断同步,而淡漠未成年理性缺失与成因分析才是深埋社会的潜在隐患。为实现警示教育效果进而避免刑事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故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遵循“慎处慎罚,训诫为先,提级批准,拘留执行”的未成年人违法惩治方针。此外,考虑到最新修订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废除了政府收容教育概念,以及调整了公安机关训诫对象范围,应进一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年龄界限,防止公权力滥用,具体到相关法条建议如下: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原文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建议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二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原文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建议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曾受到公安机关训诫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增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一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受到公安机关训诫,再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