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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代表:关于在涉法涉诉司法案件中优先保护和解决民生问题的建议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拥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是司法为民的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在涉法涉诉案件中优先保护和解决民生问题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然而各级司法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却往往深陷在自己的职责中只会对事负责,忽视了“为民”这一初衷。

在各地涉法涉诉司法案件中,民生问题如果得不到优先保护和解决,会出现严重社会问题:

(一)导致多方利益受损。涉法涉诉司法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很多,多地出现的房地产“烂尾楼”不仅会让老百姓居无定所,成百上千动迁户有的甚至在外租房长达10年仍回迁无望;无数商品房购房户入住无期、退款无门;项目建设资金链断裂,欠发项目管理团队员工工资和社保费、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投资无法收回。拖欠的各种款项利息逐渐累积,债务每天都在增加,项目价值不断贬损。

(二)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农民工群体讨薪、回迁户群体要求入住、购房户群体要求退还购房款、总包及分包商索要工程款、员工讨要欠发工资及欠缴社保费,无论一线城市北、上、广、深还是四五六线城市,这种全国普通性存在的问题,构成涓涓细流汇聚成江河,其力量之大,不可小觑。网络投诉不断,成群结队的上访大众, 没有哪个(县)区、市、省信访部门没有接待过,甚至冲击省政府办公场所及重要会议现场,每年两会都要在这方面部署相当的人力物力进行维稳。一旦发生极端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

(三)影响国家政策“六稳”、“六保”工作执行以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力度。项目迟迟不能复工,项目竣工遥遥无期,浪费土地、空间等城市资源,影响城市形象和经济发展,又使企业背负严重的债务,居民居无定所,政府无能为力。稳就业、保民生、保就业、保市场主体、保基层运转成为空谈,给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带来挑战。

以辽宁省铁岭受理的两起涉房地产案件为例:辽宁九洲华伟公司破产重整案和铁岭赢信财富广场项目案,这些案件均涉及民生司法保护问题。其共同点就是民生问题亟待解决,老百姓利益需要法律正当保护。这两起房地产案件,都是老百姓花费自己大半生甚至一生的积蓄购买了开发商建设的房屋,本是家里一件高兴的大事,但却因为房产项目的“烂尾”,不能按时入住,甚至遥遥无期,演变成家里最大的愁事。这让老百姓寒心,时间久了,政府诚信及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地方政府为了保障百姓权益,解决项目复工等问题,极力盘活项目,解决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寻求先行处置项目财产来优先保障动迁户入住等解决方案,但均以最高法院关于涉股东案件有“三暂缓”规定为由,不同意先行处置项目财产,导致项目持续“烂尾”

地方政府解决施工方的农民工工资、完成房屋续建保证回迁户入住等问题上,经常会垫付资金。其中一些地产企业,可能会进入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各类债权人利益。但法院在处理这类民生案件中,也面临着法律观点争议较大、依据缺失等障碍。比如在债权人中,三类主体享有破产优先保护权:被拆迁人回迁权益、消费购房者权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此外,还有政府垫付资金产生的债权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抵押权等权利。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涉及到这些民生权利和其他权利交织,权利清偿顺序如何确定的问题,目前争议很大。

建议一:

本着民生问题是最大的政治问题的工作态度,建议最高法院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慎用“三暂缓”,对确需时间处理和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应明确相关程序并明确暂缓的期间。同时,相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三暂缓”通知时,要统筹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区别加以指导对待。在保证刑事案件正常办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妥善协调解决涉及案件的民生问题,避免给地方经济发展、民生保护和营商环境造成影响。

建议二:

建议最高法院从保护民生权益为出发点,就涉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各类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如何依法保护出台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便让基层在办理相关案件中有所遵循,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权益在破产案件中得到法律的应有保护。

我们认为对各类涉案权益的保障中,民生权益必须优先保护,这涉及到老百姓生存权问题。同时,政府为保障民生合法权益垫付资金产生的债权权益(应按其实际用途,确认相应的优先权性质),应当优先于包括抵押权在内的其他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债权。虽然破产法规定不尽明确,但无论如何保护,我们认为,保护好民生问题才是最大的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近些年各地涉法涉诉司法案件,特别是房地产、金融等领域,如果全部按部就班等三到五年甚至若干年后案件全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时处置,标的物价值必将大幅度贬损,到那时不论哪一方获胜,均无赢家,可能都将面临赢了一场官司,得到了一纸公正的判决,但应得的利益损失殆尽的结果。这不是我们各级机关办案的目的,也不是我们各部门国家公职人员想看到的结果。在能够挽救群众利益的有利时机,眼睁睁的看着标的物价值不断缩水,群众利益不断蒸发。那么,我们辛辛苦苦做着的看似正确无误的工作究竟意义何在?在涉法涉诉司法案件中优先保护和解决民生问题是司法为民的具体实施。各部门都在强调对事负责到底的时候,都在坚持各自的工作原则和底线的时候,总需要有人觉醒过来,不仅对事,更要对人负责,不忘初衷——才是“司法为民”的真正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