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编辑: 胡文生
发布时间:2021-03-06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在保障因工作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事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保险费作为“五险一金”的组成,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合并征缴,普遍没有实行单项征缴。导致一些不符合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缴条件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无法完成工伤保险费征缴过程。例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人员,实习生、公益活动的志愿者等均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一些新业态从业人员如快递小哥等也难以进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工伤保险费征缴途径不畅通,削弱了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加重了用工单位工伤风险成本。
为此建议:
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增加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细则。在第一章第三条下增加一段“工伤保险费可以单项全额征缴缴纳。”畅通保险费征缴渠道,使劳动者工伤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适度分担用工单位的工伤成本,更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和谐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