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 聚焦2021全国两会» 建言献策

蒋和生委员: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建议

2019年,全国监测的18个海洋生态系统中,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的占83%。尤其在近岸海域地区,陆域与海域污染更是高度叠加令近岸海域污染治理极为复杂,加之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法规不完善、机制不顺畅、执法能力弱、监管不到位等若干问题,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面临严峻威胁,沿海生态系统退化趋势明显。主要问题有:

一是涉海生态保护法律依据不足,地方性法规有待完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尚未完成修订,导致地方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主要依赖政策调整,且与相关法律衔接不足。

二是机构职能对应错位,陆海统筹执法存在欠缺。机构改革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与现行行政机构职能对应错位。海监、环保执法机构改革后未完成调整,执法队伍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未理顺,执法内容仍以行业管理权限为界,涉海执法权高度分散在各个行业机构之间。缺乏法律授权,海警部队未能参与地方行政执法。

三是海洋环境执法监管薄弱,不到位现象依然突出。目前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荷重、难度大、专业性强、硬件要求高,加之监管机构不全、人员力量不足、监管能力薄弱。部分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监管不严,有案不移、有案难移、有案慢移的问题,甚至出现以罚代管、压低处罚标准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是执法依赖行政处罚,环境补偿救济不足。目前对海洋环境污染进行治理与追责大部分是依赖行政处罚,对环境损失进行补偿的救济机制相当不完善社会专业评估机构欠缺,生态环境部门缺乏鉴定能力,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最终能通过诉讼赔偿挽回损失的案件数量极少。

为切实改善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遏制甚至逆转沿海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建议尽快对涉海生态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检察领域进行完善,形成陆海统筹的长效机制体制。

一、完善近岸海域治理相关立法

尽快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防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涉海生态环境保护近岸海域制度,在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的框架下,制定与之完善配套和适用于本域的区域性涉海生态保护法规,促进域内协调和有序防治。整合涉海管海体制,建立国家层面的海洋综合管理多部门会商协调机制。

二、建立陆海统筹的综合执法体系

贯彻《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探索制定统一的海洋生态执法体系建立和完善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监测和监督执法管理,明确相关的海洋环境执法主体和职责,落实整体到局部的执法问题。陆海统筹为导向,探索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改革,将海洋生态环境执法与陆地生态环境执法相结合。各地在发布《权责清单》时要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加强执法保障能力和水平建设

执法人员录用要严格选拨,需具备扎实的海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加强执法人员规范化培训,加强国际交流,学习先进的海洋生态理念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理念,建立考核和奖惩体系,打造高质量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大对海洋执法设备的投入,努力提升涉海执法的现代化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司法督查和检察制度

建立集中统一的海洋环境保护督查和检察制度,在涉海各省(区)设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和检察办公室,加强对所辖省份海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防治的执法督查、司法保护和工作检察。加快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作为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顺位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惩罚机制,制定出台海岸带整治修复验收标准,运用标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有序推进近岸海域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