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2019年12月4日第73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然而,据大量建设工程企业反映,在企业银行账户遭司法查封时,存在相关条款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一、查封企业银行账户导致的问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依据上述规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外,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但是,从建设工程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银行在协助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司法查封、冻结或划拨时,无法对目标企业的一般账户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区分,导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以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为例,主要原因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据该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目标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采取冻结措施。同时,实践中企业在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时,无论其所开设的银行账户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只能与企业的营业执照所载名称一致。因此,人民法院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目标企业的账户时,无法区分所查询的银行账户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能全部予以冻结。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在错误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相关救济途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细则,因此建设工程企业难以依**,只能够自行与相关部门沟通,但收效甚微,继而频频导致农民工的群访群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完善建议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切实解决建设工程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所面临的上述问题,现提出建议如下:
(1)进一步优化银行账户的命名规则,将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企业的其他银行账户予以明确区分,如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作为银行账户名称的一部分载明于账户信息中。
(2)加强银行系统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防止冻结建设工程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筛选及预警系统,同时对错误冻结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的救济途径和相关细则予以明确,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基本权利。
以上建议,提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