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书画院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理事名单公布(后附章程)


   近日,农工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书画院领导班子成员名单》《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书画院理事会理事名单》《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书画院章程》。具体名单如下: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书画院

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院  长

曲凤宏

 

常务副院长兼秘书长

杨家永

 

副院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陈可之    陆春涛    何学彬    杜小荃    夏  冰

常 青    程恩平    谢宗君    熊 晋         

 

副秘书长:

郭 将    姚文虎    朱 明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书画院

理事会理事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  伟   于润发    马  宏   马  明   马  俊

马宏伟    王 斌    王开健    王延君   王珂岳

王铁成    王鸿岭    王景强    王新华   云  平

乌日切夫  尹建华    石  峰    石景萍    卢德龙

田 东    田 镔    史 诗    巩海军   朱  航

朱绍俭    任云程    任正江    华刚年   向  帆

刘 军    刘 强    刘长河    刘存惠    刘克唐

刘启民    刘玲义    刘森堂    齐 言    汤晓云

许建东    阮天朝    孙国恩    孙国峰    孙建青

孙海生    孙跃东    严炳洲    苏丰茂    苏茂隆

李 凡    李 砺    李 辉    李 万    李玉田

李占魁    李英睿    李国生    李建军    李稼夫

杨 琳    杨 雯    杨正良    吴 军    吴 洁

吴乃光    吴为农    吴喜全    吴景晨    邱瑞坤

汪成琼    汪得洋    沈香吟    宋立斌    张  弛

张 秀    张小祥    张文来    张东林    张乐毅

张有才    张国恩    张 炜    张  鼎    张翔洲

张颖昌    陈 健    陈 斌    陈  熠    陈小燕

陈美正    陈耀绩    武晓丽    林玉营    林普霖

罗敏欣    金 杰    周于荀    周世闻    周至禹

周治富    周海峰    庞  岩    庞国华    宓风光

孟 夏    赵艺明    赵吉庆    赵建华    赵增福

胡 玉    胡左英    钟  伟    郜昕煜    姜林和

姚西鸣    袁 方    耿立新    耿豫蒙    莫广松

夏建峰    徐 豪    殷  阜    陶润文    黄  楠

黄鹤庾    萨纳巴特尔           崔双胜    梁世同

梁秀玲    梁晓庄    梁境峰    彭 毅    彭过春

董晓泮    蒋和生    韩占路    韩立朝    程  亮

童治军    童定家    曾 义    曾昭鸿    温军鹰

温金龙    谢光辉    詹其顺    鲍晓龙    裴希敏

熊建新    熊绍庚    黎建伟    戴  军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为“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书画院”。

第二条 农工党中央书画院是由农工党中央领导的,以农工党内从事书法、绘画等造型美术领域的艺术家为主体的,凝聚党内美术资源为农工党履行参政党职能服务的全国性艺术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以农工党积极推进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工作主线为指导,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凝聚、组织全国农工党内美术工作者,服务国家文化建设和农工党工作大局。

本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按照本院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院设在农工党中央机关。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院作为联系和团结农工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画院及美术界工作者的平台,发挥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围绕农工党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重大政治活动和农工党重要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有主题的系列美术活动。

(二)策划、组织、举办五年一度的“健康中国”“美丽中国”美术作品展。

(三)规划、统筹各地书画组织,开展深入生活、艺术采风、创作交流、培训研讨、出版宣传、文艺志愿服务、艺术扶贫、艺术公益等各项艺术服务工作,扩大农工党的社会影响力。

(四)协调农工党各地书画组织之间开展广泛的艺术交流活动。鼓励各地书画院开展交流、互换展览,在文化交流和艺术实践活动中培养和推介农工党优秀中青年美术家,增强农工党内美术工作者的凝聚力。

(五)围绕国家总体部署,开展对外艺术考察和写生创作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

(六)围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组织开展同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海外侨胞艺术家的联系和文化艺术交流。

 

第三章 理  事

 

第六条 本院设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七条 团体理事推荐条件:

(一)系农工党各省、市、自治区的书画组织;

(二)能够正常开展创作、展览、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拥有10位以上农工党党员专业美术工作者。

第八条 团体理事的产生:

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农工党省级组织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本院,由本院审核通过并备案。

团体理事由书画院正副职担任(原则上不超过三人),离职后由接任者自然更替,需报农工党中央书画院通过并备案。

第九条 团体理事的权利:

参加本院组织的展览、培训、研讨、美术交流等活动;开展活动时可获得本院业务指导和支持;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理事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条 团体理事的义务:

接受所属农工党组织领导,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每五年缴纳一至两幅能代表本书画组织艺术水准或达到入展水平的作品供收藏,本院颁发收藏证书。

第十一条 个人理事的申请条件(应是农工党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造型艺术创作并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取得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会员或优秀的省级美协、省级书协(含)以上等协会会员资格的专业人士;

(二)从事美术、书法造型艺术理论、评论并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士;

(三)热心农工党事业,在农工党美术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士。

第十二条 个人理事的申请:

(一)由农工党省级组织推荐,加盖公章。

(二)个人申请,提交代表作品照片和艺术简历,并由两名本院理事或一个团体理事推荐。

(三)本院直接聘请。

凡具有上列条件之一的,在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农工党中央书画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备案,均可成为个人理事。

第十三条 个人理事的权利:

参加本院组织的展览、培训、研讨、美术交流等艺术活动;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举办个人展览等相关艺术活动时,可获得本院指导和支持。个人理事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四条 个人理事的义务:

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每五年缴纳一至两幅能代表本人艺术水准或达到入展水平的作品供收藏,本院颁发收藏证书。

第十五条 团体理事、个人理事人选建议名单经农工党

中央书画院院务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理事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院设名誉院长。

第十七条 本院设院长1人,常务副院长兼秘书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副秘书长2-3人,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以上人选由农工党中央组织部提名,经农工党中央主席办公会议任免。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院长、常务副院长兼秘书长、副院长组成院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列席院务会议,由院长负责对院务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工作。院长和院务委员会对农工党中央主席办公会议负责,院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农工党中央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院工作计划;

(二)定期向农工党中央汇报工作,提交工作总结;

(三)研究审核本院理事事项;

(四)研究设立或撤销本院有关工作机构,提出任免有关人员的建议;

(五)制定本院各项规章制度;

(六)研究本院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本院办公室设在农工党中央机关,办公室负责处理本院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院设艺术委员会:

(一)艺术委员会是农工党中央书画院的学术咨询机构。参与每年工作计划、学术咨询、展览评选、培训师资选派、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

(二)艺术委员会由在全国学有建树、卓有影响的造型艺术门类的专家、学者、高等院校教授组成;

(三)艺术委员会成员的年龄不限、地域不限、政治面貌

不限;艺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院院务委员会推荐,院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聘任,聘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院经费来源:农工党中央划拨和自筹。

第二十一条 本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本院的经费、资产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二条 本院资产包括理事及所联系艺术家捐赠作品、笔会作品和其他合法取得的作品。

    第二十三条 本院固定及合法所得资产,受农工党中央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农工党中央办公厅。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农工党中央主席办公会会议通过并提交理事大会通过后施行,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2018年6月16日农工党中央书画院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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